江苏:硬核“数据”支撑数实融合强省建设

2024-12-05 17:50 浏览量:108

 

 

  智能机器人进厂“打工”,助力工业企业数智转型;AI助手服务人们的衣食住行,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当下,数据已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生产要素,跻身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为抢占数据要素化发展先机,因地制宜培育壮大数据产业,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数据活力,继7月份初次审议之后,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数据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修改稿对数据权益、数据资源、数据流通、数据产业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进一步加强数据权益保护

 
 


 

  数据确权授权是数据流通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草案修改稿对数据权益的内容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作出进一步明晰。规定“个人、组织对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获取的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持有权益,可以自主管控其持有的数据”“个人、组织对合法持有的数据,依法或者依约定享有数据使用权益,包括对数据进行清洗、变换、归集、标注、训练、分析等,以及持有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衍生数据”等,对数据持有、使用和经营权益等内容作出明确。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市场主体数据和个人信息相关数据授权使用机制,草案修改稿新增“本省实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鼓励探索市场主体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个人信息相关数据,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等内容,并对数据处理者权利义务、数据权益分配、数据来源者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为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草案修改稿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相关数据的使用规则,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并对“大数据杀熟”等行为进行规制,以更好维护网络平台用户权益。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陈峥委员对我省数据立法十分关注,她表示,江苏作为经济大省,每年都会产生海量数据,此次立法将数据权益明确为持有、使用和经营权益三部分,能够为后续的数据管理、流通环节打下良好的基础,是立法过程中一次有益的突破,充分体现了我省数据立法的创制性。


 

 
 

进一步统筹数据资源管理

 
 


 

  为有效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建立一体化的数据资源体系、健全统一的目录管理和分类管理办法十分必要。为此,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草案修改稿要求建立公共数据统一目录管理和分类管理制度,新增“本省建立健全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管理体系,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目录的统一管理”“省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的通用性、基础性、重要性和数据来源属性等制定公共数据分类规则、标准和管理要求”等内容。
 


 

  在此基础上,草案修改稿专门对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作出规定,明确“本省依托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全省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根据需要推进宏观经济、健康医疗、社会保障、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主题数据库建设,推动数据共建共享”。另外,草案修改稿还对强化公共数据汇聚、推动公共数据回流、推进登记服务标准化等内容作出完善。


 


 

  省作协党组书记郑焱委员认为,数据资源汇聚、共享是数据管理的基础,经过初次审议之后,数据资源的范围、规范性各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他建议我省在数据汇聚方面,还应增加一些刚性要求,确保各种数据资源能够尽可能有效、快速地汇聚起来。


 

 
 

进一步促进数据流通交易

 
 


 

  数据流通有助于实现数据的价值最大化,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唯有破除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方能激发共享开放动力,优化公共数据资源配置,从而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共享、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共数据平台与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获得的数据,仅限用于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公共数据”,并要求“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


 

  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推动数据合规流通,促进数据交易所发展,草案修改稿规定“本省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交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利用财政资金采购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关于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规定,严格落实“数据二十条”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对于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快数实融合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是数字经济大省,发展数据产业兼具海量数据、丰富场景和扎实产业基础等多重优势。数据条例的制定,将为我省抢占数据产业新赛道、加快“数实融合强省”建设、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提供硬核支撑、注入强劲动力。

 

 

来源(公众号):江苏省数据局、人民与权力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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