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8 16:34 浏览量:512
(三)区域性失衡制约协调发展,协同治理能力有待提高
一方面,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政府对数字政务的重视程度及投入差异较大,导致数字政务区域发展极不平衡。珠三角地区在广州、深圳等核心城市的带动下领跑国内数字政务建设,成渝、京津冀、长三角地区紧随其后,逐渐形成数字政务区域协同一体化发展趋势。而欠发达地区仍然存在建设不足的情况,省域横向间和省市县域纵向间数字政务建设不协调,严重制约了我国数字政务区域协同治理。另一方面,公共服务异地办理仍面临不少堵点难点问题,“多地跑”“折返跑”等现象仍然存在。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要求地方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能力,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提供重要支撑。尽快提高区域间政务协同共享能力仍是我国数字政务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数字政务标准化程度较低,数字政务的数据效能发挥受限
数字政务标准化是提高政务数据质量和使用效率的关键因素。随着数字政务体系建设的逐步深入,标准化为推动政府数字化变革提供了重要工具和基本保障,也是消除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国数字政务标准化建设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标准化程度不高,部分地区依然存在信息跨系统交换难、数据共享难及数据资源利用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信息收集过程中信息制式与信息内容的不一致。一方面,多头监管、政策分散导致信息基础设施重复建设,集约化程度低。政府数据中心重复设置且信息系统建设标准、数据存储格式与系统接口制式均无法统一,造成数据未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资源浪费严重。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门对数据信息描述各不相同,在信息收集层面表现出数据统计口径不一、信息内容“定制化”等特征。此外,部分地区各部门间缺少跨部门线上办公协作平台,信息系统协同效应未能展现,造成数据处理层面对社会治理支撑能力不足。
(五)数字政务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数据信息安全监管亟待加强
数字政务系统的成功搭建须建立在高效、科学、安全地采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当前,我国在数字政务建设过程中存在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信息监管体系不健全和数据分级分类机制缺失两个方面。一方面,数字监管体系仍存在制度短板,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落实不力,造成违规成本过低。较为典型的是移动端APP过度索权,侵害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数据分级分类机制是数据保护及标准化处理的前提。政务系统处理的数据往往是混合数据集,包括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其中个人数据又包括个人敏感数据和个人非敏感数据。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在制订中,数据分级分类机制的缺位造成数据保护与数据监管边界模糊。各级政府或通过收紧监管措施对信息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或对信息流动缺乏监管。对数据的监管不当,将打破监管与流动的平衡,造成信息流动不畅,变向减损数据资源价值;对信息流动的监管缺失,则将放大个人数据泄露风险,危害公民合法权益。可见,健全数字政务安全体系、保障数据安全势在必行。
四、统筹推进数字政务建设的整体性治理路径与着力点
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全貌,我国进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数字政务建设成为我国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当前,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入推进,我国数字政务建设应以提高整体效能为引领,着眼于短期高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期全面统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与经济社会发展、长期积极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持续强化用户需求导向、深化政策传导、统一建设标准、夯实基层治理、保障数据安全。
(一)强化用户需求导向的数字政务理念,提供高质、高效的数字政务服务
整体性治理以服务公民需求为核心治理理念,应强化以整体性治理为基础、公众需求为导向的价值选择。一是加强各级政府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数字政务建设理念,以群众需不需要、满不满意为建设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进一步优化线上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高质量的政府服务。二是积极引入公众参与数字政务建设,将数字政务指标纳入营商环境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将数字政务优化营商环境这一“软实力”转化成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硬动力”。加强政、企、民三方互动,及时、精准、高效地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市场主体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数字政务建设总体规划,深化政策传导与落实
顶层设计是推进数字政务整体性治理的指导基础。应以数据协同治理为核心制订国家数字政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智能化环境下数字政务建设的战略目标。加快“一体化”数据云平台建设,建立跨部门、上下联通的多维协调机制,实现以中央部门统筹规划引领地方政府积极创新的数字政务发展模式。在中央层面,重点负责协调部门间、区域间的数据互联共享,统筹构建政务数据标准体系和实施规范;在地方层面,构建以省级为中心、省市县三级有效协同的机制,推动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各级部门数据共享,完善硬件设施、软件平台和应用服务协调发展的数字政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政务上云,服务在线”,提高各地区、各部门间协同治理能力。
(三)统一政务平台建设标准,健全数字政务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已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上线运营,实现了国务院部门和各地政府政务系统的初步整合。为进一步提高数字政务协同治理效率,应统一中央和地方数字政务平台建设架构,创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整合冗余系统,搭建标准统一、口径一致、业务和技术分离的全域政务平台,真正实现跨部门、跨地域、跨系统、跨层级业务协同。在此基础上,健全数字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制定规范统一、延续性强的指导性政策,提升政策规划能力,破除各自为政的建设局面。
(四)完善数据治理保障体系,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在安全技术层面,应建立健全数字政府安全防护体系,分级布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加大关键技术研发投入,逐步实现关键领域软硬件产品国产化。在安全管理机制层面,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及边界,实现精细管理、技术支撑、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的安全工作闭环管理,确保安全管理常态化。在数据保护层面,应加快完善个人隐私保护体系建设,明晰个人数据边界,对归类为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加以保护,明确政府作为数据使用者和处理者对个人隐私数据的脱敏义务。同时,应建立促进非个人数据跨省流动的长效机制,禁止非个人数据本地化,建立数据流动事前审批及事后追责模式,寻求数据保护与自由流动之间的平衡,切实保障政府、企业、团体及公民的数据安全。
来源:财会月刊